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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男子借朋友名字买房 差点被友妻当婚姻财产“分走”

发表于2015-01-19

 「案情」 2009年10月,王先生因不符合贷款购房条件,与赵先生签订了借名买房合同,并对新房装修后入住该房屋。2014年9月,赵先生妻子起诉离婚,要求分割王先生购买的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房屋。2014年9月29日,王先生与好友赵先生就借名买房合同达成了补充仲裁条款,并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将赵先生名下的该房屋的权转移登记到自己的名下。

「裁决结果」裁决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。

「案例评析」虽然该房屋的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,但购房款、装修款均由王先生支付,且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,王先生从房屋交付时就一直住在该房,并且贷款的有关手续及持续偿还贷款的收据均由王先生持有,足以说明王先生是实际购房人。此外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故此双方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。借名买房行为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。一旦发生争议,王先生必须要举示出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其是权利人。如果存在善意第三人主张该房产的权利,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,王先生有可能得不到房产的权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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